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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113學年第一學期收退費辦法,請家長關心!

2024/08/27

本園之收退費辦法,依照「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
退費時務必以收據為憑,否則恕不辦理。

退費之起迄日,以本學期所訂之行事曆期間為準。

學費退費應於當學期結束前辦理。

月費依各學期結業日前之請假日數計算,恕不連續新學期的請假日。月費退費於次月辦理,可親自或委託老師代辦。

每學期請假以一個月內為限,連續請假超過一個月以上時,名額由新生遞補,所繳之學雜費及月費等依照「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
「教保服務起始日」指每學期本園行事曆訂定之開學日

1.預收學費:

(1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30日前不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
(2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20日前不就讀者,退還2/3費用。

(3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10日前不就讀者,退還1/3費用。

(4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10日內不就讀者,不退還。

2.學雜費:

(1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開者,全數退還。

(2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1/3離開者,退還2/3費用。

(3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1/3,未逾學期2/3離開者,退還1/3費用。

(4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2/3離開者,不予退費。

(5)如需轉班亦比照辦理。

3.月費:

幼兒請假須通知班導師,且請假日數連續上課日五日以上者,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
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,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者,應依配合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
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,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。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

連續請假如有跨月情形,各依所請假之月份退還。